本报讯 12月7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回顾与展望座谈会。亲历《条例》诞生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法律深度解析这部《条例》的产生背景,解读条文内涵。
从2017年1月的省“两会”1号议案推动列入立法计划,到今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历时1年零11个月。这是全国多元化解工作相关的省级第4个地方性法规。
潘法律说,该《条例》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对于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潘法律看来,《条例》的出台是“水到渠成”。多年来,安徽省综治部门在全省县乡村组织建设的综治中心、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建设的“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马鞍山法院形成的“党政司法协力推进、预防化解齐头并进、互联互通与时俱进”经验,合肥、芜湖、黄山、亳州等地开展的“大调解”和纠纷多元化解的探索和实践, 《条例》储备了扎实的实践成果。都为
潘法律认为,《条例》力求在探索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上有所创新,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同时坚守地方立法权限,保障立法合法性,重点从工作层面上对非诉讼化解方式、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不涉及诉讼程序内部运行机制。为引导群众选择适合纠纷特点和类型的化解方式,《条例》要求相关纠纷化解组织与人员告知当事人纠纷化解方式并进行引导,明确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在和解调解等均无法解决纠纷时,最后选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体现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最后保障的纠纷化解体系。
在明确了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外,《条例》还对10多家部门和机构、10多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多个社会主体参与化解纠纷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了以政府支持为主的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同时,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明确调解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都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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