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谈某在某养殖场附近河岸垂钓时不慎触电身亡。死者谈某家属将供电公司、镇政府、用电单位安徽某建筑公司和铜陵市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钓鱼时被高压电打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8年7月8日下午4时许,谈某在铜陵市某养殖场河道南侧河岸垂钓时,因鱼竿线挂到头顶上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死者谈某家属要求供电公司、镇政府、用电单位安徽某建筑公司和铜陵市某公司对谈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谈某因触电身亡,众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存在高度危险经营设施致人损害的事实。本案事发地点架有高压电线,而受害人谈某在河边钓鱼时鱼线挂在高压线上触电致死亡,该死亡结果系正在运营的高压电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因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各被告均利用该高压线获利,属当然的经营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该高压线事发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各被告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综合考虑镇政府将该高压线租赁给安徽某建筑公司使用,安徽某建筑公司又将部分线路转租给铜陵市某公司使用,以及《高压供用电合同》对事发高压线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约定的事实,安徽某建筑公司与铜陵市某公司作为用电方,管理责任更大,应各承担12.5%的责任,镇政府承担7.5%的责任。谈某作为成年人,在高压线下钓鱼,未尽注意和观察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对谈某亲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予以支持。法院酌情认定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以上损失合计为668975元。镇政府赔偿损失的7.5%,为50173元;安徽某建筑公司与铜陵市某公司各赔偿12.5%,为83622元。众亲属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要求较高,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和各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镇政府承担6000元,安徽某建筑公司与铜陵市某公司各承担10000元。最终,镇政府赔偿56173元,安徽某建筑公司与铜陵市某公司各赔偿93622元。众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供电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供电公司赔偿52645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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