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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应知应会(三期)

来源:合肥晚报 2019-05-09 01:00   https://www.yybnet.net/

2019年4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10号),要求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于2019年5月组织开展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以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积极识别并举报非法集资案件。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在长期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中总结了有关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点:

保险领域有哪些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上述保险业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有哪些手段?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正确的保险理念是什么?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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