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胡明兵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 ”“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这是拟出台的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内容,条例草案现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要求,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代为监护的人应按照委托要求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还应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在“家校合作”方面,《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而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家庭实施方面,《条例》特别规定了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离异家庭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应该履行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纳入家庭教育志愿者指导服务。
政府服务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留守、流动、贫困、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保护等活动。
《条例》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至9月16日。有意见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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