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省发改委公布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2006年7月实施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增设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和处罚条款。今后,安徽省将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而伪造能效标识可罚款5~10万元。
管理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不得开建
按照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后,全省各地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除了将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激励
鼓励企业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
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能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增设了一系列“激励措施”。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同时,鼓励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实现规模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通过效益分享、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修订意见,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另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
最高罚款30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对违规用能的处罚权限。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晨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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