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开车在安徽境内一段高速上行驶,突然前方出现一只轮胎,其避让不及最终撞上,造成人伤车损。高速公路上一轮胎肇事,事发后,徐先生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应该对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起诉]高速上被一轮胎肇事
2018年1月14日晚上22时10分,徐先生驾驶车辆,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570公里加900米处,车前部突然出现一只轮胎,其躲避不及碰撞上轮胎,造成徐先生受伤、车辆损坏。徐先生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右足跟皮肤挫裂伤等,经司法鉴定,徐先生右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属九级伤残。
据了解,事发路段为皖通公司管理的路段,由其公司的合肥管理处负责巡查,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洒物等。徐先生认为,皖通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在行车道上存有体积较大的障碍物轮胎,该公司对案涉高速公路未尽到管理义务,严重危害到广大驾驶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他将皖通高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判决]皖通公司赔偿6万余元
皖通公司表示,本案交通事故是徐先生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驶操作不当,致车前部碰撞一轮胎所致,徐先生负全部责任。另外,皖通公司认为,高速公路速度快、跨度长且24小时不间断运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定时巡查、及时清扫义务并不等于随时巡查、即时清扫,任何人也都无法做到随时清扫和即时清扫来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我方已经按照行业标准履行了养护和清扫义务。”
皖通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路日常巡查的频率是每天不少于一次,所以皖通公司已经履行了巡查养护义务,而且事故发生路段正在施工,限速为80公里/小时,徐先生应提高注意。
法院酌定,皖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徐先生6.4万余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皖通公司未充分尽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皖通公司是事发路段的管理人,负有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以及保证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状态的义务。本案中,皖通公司提供的巡查记录显示,事发当日各项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但未提交事发当日完整的值班记录,尤其是包含事发时间的记录。
皖通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有关“日常巡查频率不应低于一天一次”的要求,但法院认为,上述标准要求为“不低于一天一次”而不是“仅需一天一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事故发生路段为正在施工的路段,道路管理、维护方应尽到更多的清理、防护和警示义务。此外,本起事故发生在夜间,但皖通公司仅于白天巡视道路一次,对该路段在夜间可能面临的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注意和预见,未充分尽到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徐先生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照规范要求安全驾驶,也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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