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胡明兵
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对监督主体及有关方面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并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督主体的职责。比如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同时,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问:《条例》对监督内容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并吸纳近年来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进行了深化、细化,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方面规定的情况,等等。
问:《条例》对监督方式和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协商解决,到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再到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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