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排查和救治力度。
通知明确,安徽省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疑似病例,并按规定转往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医学隔离治疗的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临时综合保障范围。
在结算方面,疑似病例隔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能直接结算的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按照“先救治,留信息,再清算”的原则,由收治医院进行记账管理。前期医疗费用已结算的,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省内参保患者可凭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医疗相关单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结算,医保部门先行支付所有合规费用,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省外参保患者按照全国统一组织清算的规定执行。
此外,疑似病例经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等检查,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并解除隔离后,若转至普通病房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分段计算。在普通病房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常规待遇保障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自付。
茆先龙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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