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张。 2005年,老张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张归前妻抚养,老张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张独立生活时为止。离婚后,老张支付小张抚养费至小张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张支付过抚养费。
2018年7月,小张考上大学,遂要求老张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老张以小张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拒绝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老张现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张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2000元。老张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张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张的抚养费亦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张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张是否属于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小张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张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张不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需要提醒大学生的是,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为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提供教育费和生活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应当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的大学生,应当学会生存和自立,应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而不应自怨自艾,更不应怨怪父母。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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