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民王先生准备到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货车的同村村民于某,因他也要回家,王先生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在车行到半路时,于某因紧急刹车,致使王先生受伤,花去了几千元医药费。他咨询本报律师团,他可以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另外,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因此结合王先生的情形,能够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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