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迁伟)因不堪忍受家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同时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3月18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王女士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在24小时内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据悉,这是自3月1日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安康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据悉,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胡先生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在安康城区租房居住,共同经营一家小店。2月下旬的一天早晨,胡先生持剪刀将王女士肩部、腰腹部刺伤,后房东赶来劝阻并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胡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出院后,身心受到摧残的王女士后怕不已,遂委托律师向汉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禁止胡先生继续对其殴打和威胁。
在收到申请人王女士的申请材料后,该院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了解核实情况,调取出警笔录、《治安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继续实施殴打、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等,有效期6个月。该裁定还明确:如被申请人胡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该院还向双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社区和居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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