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迁伟)入伏后,安康市气温普遍上升,近大半县区出现了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为了保证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生活,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都应领到防暑降温费,在高温下从事户外露天工作者还应该有一份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了防暑降温费的执行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而高温津贴的执行标准为: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据了解,高温津贴是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同时,市人社局提醒市民,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是一回事儿,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领取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比如交警、环卫工人等岗位,而且不能以实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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