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酒后结账起冲突 打伤俩收银员赔7000元
喝酒本来是图个高兴,但过量饮酒搞不好就会误了大事。近日,宁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4年10月26日下午下班后,彰武夫妇和亲朋好友聚餐,5人共喝了5瓶白酒。晚8时许,5人又去KTV唱歌,期间又喝了一些啤酒。至27日零时许,彰武之妻高莹到前台结账,对收银员周欢、李莉打印出的700元消费清单产生异议,双方理论过程中,彰武冲上去说:“你们再争我就要打人了!”周、李2人赶快向其解释道:“我们是在给你们说明情况,没有争吵”。正说着彰武伸手抓住周欢的头发,将其按在吧台上,用显示器砸其头部,并对前来劝阻的李莉扇了一巴掌,随后执勤保安报警。派出所调查后对彰武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周、李2人受伤被送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周、李2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彰武赔偿损失9420元。
审理中,被告彰武对案件事实、损害结果及治疗情况均无异议,表示愿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损失。法庭调查中,经对周、李两人住院治疗的支出进行核实,依据相关法律赔偿标准,核算周欢损失共计6500元,李莉损失共计500元,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认定后,被告彰武当庭向周、李二人赔礼道歉,愿赔损失,并现场支付了赔偿款7000元。
法庭外闹事不听劝 被司法拘留并罚款
庭审结束被要求回家等候宣判,男子不愿离去并在法庭外闹事,工作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男子作出司法拘留与罚款的决定。
2015年8月25日,旬阳法院蜀河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栗李某与被告时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先各自回家等候法庭通知宣判,这时,原告栗李某之父李某某阻止被告时某回家,并声称乘坐被告时某私家车欲与被告时某一起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法庭工作人员反复给其做工作,并告知李某某实施该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李某某不听劝告,在被告时某准备驾驶车辆离开法庭时,他仍挡在车辆前并将自己4岁的儿子举起扔进车内。法庭工作人员立即进行阻止,并再次告知李某某,若再行以非正当方法阻止被告时涛离开法庭,将立即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李某某仍然不听,继续实施该行为。
当日,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庭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旬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李某某司法拘留与罚款的决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被告上法庭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很多应该享受的待遇都被无情地剥夺了,拖欠工资现象尤为严重。近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9月份,刘一在汉滨区七堰社区安置房承包建筑工程时,让夏武找些工人去工地干活,夏武就找了9个工人到刘一的工地干活。在工地一共干了11天,工人看见没有钱发工资就不干了,于是就找到刘一要工钱,刘一说没有钱。
由于工人都是夏武召集的,夏武要求出具欠条,刘一就于2012年10月7日出具了一张7890.00元的欠条,并约定在5天内付一半,余下的在一个月内付清。但刘一至今未偿还所欠款额,无奈,为偿还民工的工资,夏武将刘一诉至法庭。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武带领民工给被告刘一干活,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且关于工钱的事宜被告刘一向原告夏武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故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789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被告刘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武工人工资款7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一承担。
转包土地后反悔 赔偿3000元才收回
8月24日,宁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转包合同纠纷案,原告宋文学在转包土地140天后反悔,为此赔偿被告3000元违约金,重新收回了土地。
宋文学、王广义是同村村民。2015年4月4日,双方签订《耕地流转合同》约定:宋文学将0.25亩承包地流转给王广义,流转后王广义享有该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流转费为1200元,流转期限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75年4月4日止。合同签订后不久宋文学反悔但遭王广义拒绝。双方经所在村委会调解无果,宋文学遂向宁陕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流转合同。审理中,被告认为,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同意撤销。
为妥善解决纠纷,办案法官在休庭后,对原告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知识。本案中,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得撤销或认定无效;双方虽对转包期限的约定超出了法定承包期,但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只是超出期限效力无效或待定。
原告在听了法官的详细讲解后,自知理亏,但仍然想通过法院解除合同。随后,法官又找到被告做了大量劝解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基于邻居关系考虑,被告王广义同意在原告支付3000元违约金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原告经反复斟酌后表示同意,现场支付了被告3000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稿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李刚 实习生李生超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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