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男子梁冰和女子胡悦于2004年1月起同居,其间常因性格不合多次分分合合,2015年11月再次分手后不久,胡悦将梁冰诉至宁陕县法院,要求其偿还同居期间“借款”4万元。
经法院查明,二人同居期间,胡悦在宁陕县城经营一家服装店,梁冰在外务工,双方的收入和日常支出没有分开。2010年5月,梁冰以和他人合伙入股购买机械设备为由向胡悦提出要1万元,胡悦向梁冰的银行卡中打入1万元。2014年12月,梁冰再次以周转投资为由向胡悦提出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一张亲笔书写的借条。相隔一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分手,胡悦以梁冰书写的借条及打款凭条为证据将梁冰诉至法院,要求梁冰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梁冰辩称,他并未向胡悦借款,胡悦向其打款1万元是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存款,实际上是自己的收入;对于另外3万元,胡悦并没有实际给自己现金,而是两人准备合伙向另外一个工程项目投资,当时自己没有钱,所以向胡悦出具了借条,事后其工程项目并没有投资,自己就把借条扔了,不知道借条如何而来,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对此说法,梁冰未提交相关证据,胡悦亦对梁冰的说法予以否认。
庭审结束后,法官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导原、被告从共同生活十余年的感情考虑,来寻找化解矛盾的方案。经调解,梁冰表示愿意给付胡悦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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