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打击“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为主要内容的低保专项治理,打造“阳光低保”。今年1-11月份该县新增低保对象637户1385人,核退低保对象1074户3698人。(12月18日《安庆日报》)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换言之,农村低保是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实中,部分地方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了味,出现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
农村居民不符合条件而领取低保,有两种常见形式。一是当事人处心积虑弄虚作假,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低保;二是办理低保人员及相关干部搞“关系保”、“人情保”,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纳入低保。对不符条件领取低保的行为,最常见的处罚是停止发放、追回被冒领的低保,鲜见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骗保”也好,“人情保”、“关系保”也罢,均涉嫌触犯法律。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保”是典型的“虚构事实”,“人情保”、“关系保”则涉嫌“隐瞒真相”,二者的目的都是“骗取公私财物”;“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许多“人情保”、“关系保”已达到甚至超过这一数额。同时,搞“人情保”、“关系保”的工作人员及相关干部,还涉嫌失职渎职。
农村低保是农村困难居民的“救命钱”,相关部门要对申报、复查、核对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同时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一旦发现恶意“骗保”,除了及时停发、追回之外,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搞“人情保”、“关系保”相关责任人,除了追究行政责任外,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唯其如此,才能确保“阳光低保”落到实处。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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