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1997年8月,范老汉从其单位购买了一套安庆市某小区内的楼房,随后取得了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7月,范老汉的妻子杨某死亡,范老汉于2006年8月,未经小儿子范某的同意,与大儿媳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范老汉处购买了此处房屋。当时,张某也知道此处房屋为范老汉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涉及其他继承人,但仍与范老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是范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此合同无效。
韦国律师点评:范老汉与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死亡后,在没有证据表明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该房屋由范老汉、范某等人共同所有。范老汉与张某在明知存在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亦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故法院判决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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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飞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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