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4岁的安庆小伙刘某没有电焊上岗资格证,却去从事船舶修造电焊工作,结果因错误操作烧伤了后背,构成8级伤残。日前,刘某将雇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
事发3天前,刘某受雇于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日薪90元。2008年国庆节,公司安排刘某节日加班,指令其到正在修理的“远东先锋”号轮船的船舱内电焊船体。船舱内放有松香水等易燃物品,因电焊火花飞溅到松香水上,导致舱内着火,原告身体被大面积烧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韦国律师点评:刘某不具备从事电焊工作的资格,且疏于关注自身安全,违规操作,最终酿成事故,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在雇佣原告之前对原告是否具备电焊资质未加核实,雇佣之后又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故该公司对刘某的错误做法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定雇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定海永恒船舶修造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案件整理:
竹飞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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