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海 周国庆
本报讯 以采矿为“饵”诱骗他人来投资,为自己牟取不义之财,结果将自己送进监狱。
2008年2月,安庆市无业人员王证生、李登满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李登满对王某说要在王的矿权范围内找个矿点开采,王某带二人到他位于大龙山镇某矿区去看了一下,说如果矿体情况还好双方再谈合作事宜。由于矿口在一座寺庙的路边,寺庙不让挖。过了两三天,两人又叫胡某到山下洪冲水库边一矿点去挖,该矿点不是王某的矿权范围,当地村民组也不同意他们在此挖矿,为此,王证生支付了一万元的青苗费给当地村民。由于二被告人没有资金,李登满说服另外一人李某来投资。2008年7月份,两人对李某谎称采矿手续齐全,于是三人于2008年7月2日订立一份合作承包开采铁矿协议,约定两被告人占总股份的75%,李某占25%,李某向两被告人提供10万元用于矿山开采等费用,盈亏按股份分配。李某分两次付了十万元给王证生,后修路、挖矿共进行了十几天就因无权采矿被迫停止了。在李某的催问下,三人进行了清算,李某分摊2.1万元的费用,余款7.9万元两人打了一张欠条,后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同年12月份左右,两人更换了手机号码且未通知李某,李某因无法找到他们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只是其中的一起。2008年,两人采用同样的手法进行诈骗,使刘某和褚某损失了十几万元。他们上当受骗后都先后向安庆市警方报了案。2009年下半年,这两个骗子被安庆市警方从外地抓获。
大观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登满、王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单位名义,诱骗被害人与之签订合同,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足够的资产,也没有合法的采矿手续,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积极退还被害人钱款且更换手机号码也未告知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李登满及被告人王证生的辩护人辩称无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钱款的故意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过审判庭合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证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登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他们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月底,此判决书已开始生效。
新闻推荐
□姚淀朱晓佳本报讯3月5日上午,市立医院一行人前往市社会福利院开展送医送药送温暖活动,以实际行动向雷锋同志学习。这是市立医院连续第27年、累计第28次开展此项活动。市立医院消化内...
安庆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庆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