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节 周国庆
记者今天讲述的这个案件有点新鲜:安庆市工商部门在开发区一家公司生产车间里查获该公司的产品有不少是贴牌(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的,而且还有生产、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商品的事实,因此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不服,他们一边向上一级工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2009年8月,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安庆市康乐管业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乌岭迎宾工业园一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生产线上正在生产厂家名称标注为“上海宏达管业有限公司”的PPR管材,并加贴其防伪标签,还有不少标注为别的公司的产品。经过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了现场拍摄,并提取了包装物及防伪标签等,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认为工商部门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听证。
工商部门应该公司要求于2010年1月依法举行听证,工商部门认为经该公司确认的笔录、照片、生产记录、涉案人员案卷等书证、物证材料互相印证,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可确认该公司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冒用和伪造他人厂名、误导消费者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认定该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PPR管材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而确认其违法金额。
3月5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处以12万元罚款。该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执行主体应当是开发区工商分局,但听证机关和告知书的盖章机关为市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边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边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宜秀区法院5月中旬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已于3月22日向省工商局申请复议,省工商局3月29日依法受理,因此原告起诉市工商局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条款驳回其起诉。5月底,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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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庆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