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鲍生海 祁隽 记者 周国庆)记者9月19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任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厅级)余淑珍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起诉。
被告人余淑珍,女,1956年出生,大学文化,2004年6月至2007年9月任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2007年9月任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副厅级)至案发。余淑珍涉嫌受贿一案,系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理,2012年4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安庆市检察院于5月2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被告人余淑珍立案侦查,6月份,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其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芜湖市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从2003年开始在安徽师范大学新校区承揽工程,2006年3月被告人余淑珍分管新校区建设工作后,陈某为感谢余淑珍在其工程承接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关照,并希望余对其继续关照,先后多次送给余淑珍钱、物、卡。
2008年3月,陈某得知余淑珍炒股缺钱,遂交给余淑珍的驾驶员10万元,请他转送给被告人余淑珍。驾驶员随后交给余淑珍3万元,同年4月再交给余淑珍3万元,并告诉余淑珍该6万元系陈某所送,被告人余淑珍均予以收受;2008年5月,陈某得知余淑珍即将出国考察,以出国需要零花钱为由,送给余淑珍2万元。
2009年7月份,被告人余淑珍邀陈某一同去上海为其女儿选购住房,陈某向余淑珍表示为感谢她对其工程上的关照,愿意赞助支付其女儿在上海购房的首付款,余淑珍认可。7月26日,陈某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余淑珍的丈夫作为购房定金,8月16日,陈某又将22万元人民币送给其丈夫,作为送其女儿的购房首付款,余淑珍均予以收受。
除此之外,被告人余淑珍还在此期间收受别人的钱、卡。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为感谢余淑珍在其承揽的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东楼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余淑珍的关照,与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宋某某一同到被告人余淑珍办公室,送给余淑珍3万元人民币。
芜湖市某园林工程公司经理田某,为得到余淑珍在支付其承揽安徽师范大学新校区园林绿化和景观工程款上的关照,分别于2007年10月、2008年暑假前到被告人余淑珍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购物卡、2万元人民币,余淑珍均予以收受并在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田某关照。
据检察机关查明:在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余淑珍除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陈某、田某的贿赂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上未掌握的收受宋某等几人的贿赂问题。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淑珍在担任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9万余元、各类消费卡3万余元及金手链、手机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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