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闫树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进入许多大众家庭。今年7月份以来,市工商局组织力量对安庆市汽车交易市场中的购车协议进行了审查,并梳理点评了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11条“霸王条款”,同时要求相关汽车销售商限期做出修改;拒不修改或修改后仍使用原协议的,工商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
延期交车供方不赔偿
记者注意到,在工商部门点评的购车协议“霸王条款”中,有多项条款涉及交车事宜。如一条款中提到:“供方因为遇到但不限于厂家计划安排、车辆未启运、路途运输延误、运输质损、自然灾害等情况时,需方同意交车时间顺延,并不向供方要求赔偿和追索双倍定金。”工商部门表示,该条款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责任”等规定,构成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违法行为。
相对上述条款,下面这则条款则显得更为“霸道”:“若甲方不能按时交车,须提前通知乙方,在延期一周或重新约定延期时间内,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乙方接到甲方提车通知一周内若不付款提车,视同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另行处理约定车辆,且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工商部门点评认为,该条款同样构成了显示公平、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违法行为。
此外,涉及交车事宜的“霸王条款”还包括:
“约定期限内(或甲方通知后)乙方不提车的,甲方按每日50元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将车辆另行处理,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按车款的5%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确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逾期交付的,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预付款的占用利息作为违约补偿。”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售方不能交付货品时,购方无息领回定金,购方未能在售方通知交车时期内及时缴清车款,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购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或生产因素变动等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致使甲方不能依约交车时,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取消合约,并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已付定金。”
“若因汽车紧俏、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或供应商遇客观因素逾期到货造成甲方不能按期交车,由双方协商再定交车时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交车五天内未付清全额款,甲方有权将车辆转售,甲方不予退还首付款。”
“定购后未交车前,如遇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费用等金额由乙方负担;定购之日起凡未交车客户,遇厂家调整价格均依交车时公布价格为准。”
质量问题提前自我免责
一些汽车销售商除了在延期交车事宜上规避责任外,在有关车辆质量问题的协议中也是尽量为自己“开脱”。如一条款中提到:“日后如有质量问题,属厂家质保范围内,且在质保期间的,需方同意供方检查并仅以修复(换件)为限,属于质保范围以外或不在质保期的,由需方自费修复(换件)。”
工商部门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规定,构成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违法行为。
和上述条款一样,以下条款内容也同属“霸王条款”:
“乙方提车时若发现车辆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若不能妥善解决乙方要求退车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定金,并解除合同,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质量要求:如涉及‘三包\’问题,甲方可代为协商解决,如涉及更换、修理、索赔等事宜,双方约定由乙方直接向生产厂家进行主张,甲方可协助处理。”
“代办期间如发生外部原因造成的车辆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其他损伤,供方将予以协助进行保险理赔及修复。如系供方原因造成上述问题,供方无偿予以修复,但客户不因此向供方要求退车、换车或索取其他赔偿或补偿。”
“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若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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