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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来源:太湖周刊 2015-01-07 17:41   https://www.yybnet.net/
◆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个人不需要缴费

◆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万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报销比例为80% 

大病补充保险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患大病以后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再补偿的一种补充保险。是我县2014年新增的一项省级民生工程工作。 

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 

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个人不需要缴费。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内容: 

1、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含起付线)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符合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视同住院费用。 

3、保障水平 

(1)根据安庆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暂定为2万元。 

(2)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大病补充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个人自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0至5万元(含)部分按40%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报销,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 2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为80%。 

(3)大病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分别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保险年度时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4)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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