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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来源:太湖周刊 2015-01-07 17:41   https://www.yybnet.net/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 

一、我县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的安庆市统一的市级统筹政策,根据安庆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及分娩前常规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办法予以支付;同时对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连续缴费十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按照生育保险结算标准50%给予定额补助。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生育保险配套规章规定: 

1、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参保地城镇职工自然分娩支付标准的50%。 

2、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服务证及婴儿出生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住院发票(已在新农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应提供加盖新农合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新农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具体数额的证明)、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参保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当事人未就业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予以补助。定额补助标准: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 

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从男职工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男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自然分娩支付标准的50%。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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