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方国松张跃报道 6月1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结了一男子强奸猥亵女童的二审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针对该案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中院刑一庭在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陆某某,男,1947年5月出生。2014年9月,陆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女,2003年出生)。因受黄色录像情节的影响,陆某某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某日中午,陆某某将放学回家的王某拦下,并将王某带至家中,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11月,陆某某又将王某带至其住处欲再次强奸,但因王某叫喊而放弃。另外,陆某某还多次猥亵王某和另一被害人赵某(女,2004年出生)。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陆某某亦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市中级法院刑一庭以强奸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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