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璐 记者 周国庆)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其借款额该如何计算?2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了这一问题。
2014年,汪某出借给陈某、程某330万元,如今借款期限已届满,陈某、程某仅偿还本金55万元,汪某多次催促两人还款均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某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及程某偿还本金275万元及其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陈某、程某虽向汪某出具330万元借条,但汪某实际向两人转账323.4万元,汪某自认先行扣除部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本金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汪某预先将6.6万元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现陈某和程某已偿还本金55万元,故尚欠本金268.4万元,两人应向汪某偿还借款268.4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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