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双方往往会就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进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数额过高,诉讼中将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黄某与姜某原系同事,2014年姜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之内还清。可直至2015年姜某仍未还款,黄某只得要求姜某写下借条,约定半年之内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则自逾期之日起支付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到期后姜某仍未能还款,黄某无奈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要求判令姜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开庭时,姜某同意还款,但认为逾期利息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安庆迎江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姜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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