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祁隽报道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某、郑某单处罚金2万元;另依法没收扣押的假冒白酒、包装袋及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郑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由郑某某从南京宓某某处(另外处理)联系购买假酒,在安庆发展下游客户,安排被告人郑某、黄某某负责在安庆物流提货并分别送货给客户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三名被告人销售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白酒的金额共计5.00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假冒洋河天之蓝白酒6件、海之蓝白酒10件、海之蓝纸质包装袋46个及三名被告人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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