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祁隽报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该院以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鲍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两名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此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和鲍某成立安庆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8月,汪某某和鲍某经商议,利用鲍某在安庆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单位房产证及行政公章之便,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私自将单位三处房产的房产证抵押贷款,共骗取银行贷款370万元,所得贷款供两人进行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前,两名被告人尚有310.246万元未予偿还。
两名被告人私自使用公司房产证抵押担保后,鲍某为隐瞒上述行为,应付上级主管单位检查,伪造了抵押在外的三本房产证保存于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汪某某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购销合同等虚假材料,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37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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