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祁隽应海庆报道男子陈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8年4月再次实施盗窃被抓获。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安庆市沿江东路、人民路、东围墙街等处,采用石头砸破汽车玻璃或用木凳撬开店面卷闸门的方式,实施盗窃6次,窃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2016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其有前科,且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事实中有2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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