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胡芳应海庆报道11月16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7日晚10时许,张某某骑电瓶车至安庆市某学校附近时,毕某某骑电瓶车从后方超过,趁张某某不备,毕某某强行将张某某从电瓶车上拽下拖至路边的绿化带,捂住张某某的嘴并索要钱财,张某某在挣扎过程中将毕某某手指头咬断,并呼喊救命,毕某某见手指流血,又害怕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打击,遂骑车离开,7月30日,被告人毕某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其以上具体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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