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停车费被拘”一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曾连续报道)。记者了解到,潜山县公安局一审败诉后,于3月22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安庆市中院于5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赵某妻子收到了终审判决书,这标志着他最终告赢潜山县公安局,成功维权。
波澜:潜山县公安局提起上诉
3月22日,潜山县公安局向安庆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维持此前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在上诉状中,潜山县公安局称,在黄金周末期,赵某扰乱单位秩序,给潜山旅游城市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该局副局长兼任保安公司董事长,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而定,“没实际利害关系”。
潜山县公安局认为赵某因停车费问题,在2012年8月19日20时许、10月9日晚8时许、10月10日8时许,共有三次违法行为。该局表示,在制作处罚决定文书时,由于是格式文书,所以文书制作时只记载了赵某一起违法,这可视为文书制作的一种瑕疵,不影响对赵某的权利保障。“原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一起违反违法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据一位民警介绍,财富广场的地下停车场,不仅为广场业主服务,还向附近的宾馆、超市的车辆开放。“2012年10月10日,宾馆旅客的车辆无法驶出,导致旅客向宾馆讨说法,造成宾馆赔付旅客损失。”
结局:安庆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4月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潜山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潜山县公安局提举的证据证实,赵某与潜山县梅城镇财富广场地下停车场保安服务公司就停车收费问题纠纷已久,2012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赵某驾驶轿车欲从该地下停车场出口一侧通道驶离时,被保安拦住,并拒开栏杆,后赵某报警,在出警人员签名确认后,赵某才得以开车离开该地下停车场。
该事实证明,赵某与停车场保安发生纠纷时,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扰乱该地下停车场正常出入通道的故意,且纠纷的起因系该停车场保安拒开栏杆,与扰乱秩序的客观表现亦不相符。
据此,法院认为,潜山县公安局对赵某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5月1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潜山县公安局负担。
事发地点,潜山县财富广场停车场(资料图片)。
S
事件回放
2012年10月10日上午,家住潜山县财富广场的赵某因拒绝缴纳5元停车费,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潜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四天。
因不服潜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赵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潜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潜山县公安局。诉请法院依法确认潜山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违法、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四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3年1月16日,潜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赵某认为,作为业主,拒绝保安强行收费,属于一种合法维权行为。
3月8日,潜山县法院一审以潜山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程序错误,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判决其撤销处罚决定。
D
对话当事人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得到终审维权成功消息的?
赵某:6月3日下午,我妻子收到判决书后,打电话告诉我的。
记者:当初为什么要进行维权?
赵某:作为业主,拒绝保安强行收费的行为属于一种合法的维权行为,我主观、客观上都不存在扰乱秩序的故意。
记者:一路维权下来,有何感想?
赵某:拒缴停车费并非自己一人,小区大多数有车的业主都为此向收费人员“叫过板”,为什么(公安局)仅仅针对我一个人?被行政拘留后,我自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生意也受到了影响,走出拘留所后,常常为因受到过拘留这个污点而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
记者:对此事下一步有何打算?
赵某:将与家人或律师商量,准备另案起诉潜山县公安局,要求赔礼道歉与经济赔偿。
本报记者 蒋六乔
新闻推荐
黄甬梅(左一)在超市为顾客称重。奋斗:暑期到超市打工25日中午,记者来到黄甬梅打工的超市时,她正在忙碌着。统一的工作...
潜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潜山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