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无视法规法纪,酒后驾车。在潜山市检察院的监督下,胡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8年6月,胡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2018年12月21日晚,胡某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61.2mg/ml。2019年1月4日胡某被潜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潜山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在获取该案源后随即展开调查,确认胡某在缓刑期间内酒驾,且了解到胡某曾于2017年10月因酒后驾驶被潜山市交管部门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鉴于胡某酒驾事实,潜山市检察院立即向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提请法院裁定。潜山市法院审理后,对胡某作出撤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郑雨薇储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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