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水库水面滩涂、土地与周边集体土地之间存在争议,这是安徽省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农民为此不断信访,不断到处反映问题,给基层政府维稳造成一定的压力。
国有水库水面滩涂、土地与周围集体农地之间如何划界?农民该如何维权?
6月25日,本报刊发稿件《〈一份协议引发两村纠纷不断〉》后续——数千亩滩涂应归国有》,分析了宿松县数千亩滩涂地该归国有。
随后,皖东某县农民来本报反映,20多年前,地方政府修建国有水库,占用他们村民组良田几百亩,没给补偿。 1997年,该县国土部门为水库所占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们不服,认为所占土地应属集体所有。
记者联系该县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安徽省水利专家,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基本厘清了这一事情。
从该县档案馆调出的该水库工程卡片显示,该水库开工于1958年,竣工于1964年,校核洪水位69.58米,兴利水位67.5米,死水位64.0米。
校核洪水位,是指遇到大坝校核洪水时,坝前水库达到的最高水位,也称非常洪水位,专家表示,到了校核洪水位,水位就达到了极限,就要以保坝安全为目的了。
兴利水位,是指为满足设计要求,发挥水库功能,在供水期应该能蓄到的最高水位。死水位是指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内水消落的最低水位,水库正常运行时,一般不能低于死水位。
该县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县政府给水库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洪水位69.4米等高线进行确权,此水位低于校核洪水位69.58米,高于兴利水位67.5米。而该水库存档资料显示,当年水库上游是按照69米高程来划定淹没区、迁移村民的,当时迁移水库上游人口是400人。农民反映的争议土地,高程为68.3米,因此,在1958年建水库时已经属于水库所有,属于国有性质,只是到1997年才予以登记确权发证。
他同时告诉记者,《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劳教农场、下同)和国有农业科研单位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或科研活动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现用地单位;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占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用地协议,或已给予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退还原所有者,但从事农业科研、良种培育且土地利用合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参照当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给予补偿。
据此规定,该水库建设于1958年,所占土地应属于国有,农民之所以会认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水库水位下降时,农民就在滩涂地上种庄稼,久而久之,农民就认为所种之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不知道他所种的地其实早已属国有。
农民朋友维权如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到县档案馆调阅并复印,一些老资料在县档案馆都有保存。
本报记者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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