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出台了 《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该文件虽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并没有完全执行,在安徽省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使用集体资金不透明,处置集体资产不公正,承包集体资源不公开等问题和现象。由此,本报将此规定详细解读,供关心村务公开的村民们参考。
集体资金管理:
村干花钱,村务监督委员会须审核
村集体资金,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文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村集体收款时,属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可在有的村,支出项目不合理或不能公布,就用假发票冲抵。如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林口村村民乔森曾告诉记者,他们在清理村账时发现,村里根本没有修过路,原村支书却虚开修路的发票报销,其真正的花销用途显然是不能“见光”的。
集体资产管理:
外包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
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实际上,不少村对外承包、租赁集体资产,不少村不进行评估,大多是村干部和第三方私下协商定价,或“两委”开会研究一下,如此操作下出台的承包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
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集体资源管理:
承包租赁,须村民开会讨论公开招标
集体资源,指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我们村先后卖掉三个林场,有一个林场低价卖给一个村干部亲戚。卖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研究过。 ”宿松县隘口乡燃灯村村民向报社反映,对此不少村民意见很大。
“三资”监管制度:
委托代理,同时接受日常监督
农村“三资”的核算和日常管理可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代理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与乡镇(街道)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
农村 “三资”,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村不得平调和侵占村民小组的资金资产资源。涉及农村“三资”事项,村、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具体事项是: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用集体“三资”进行担保等。
各村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三资”经营管理公开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希望能够监督财务的石台县仙寓镇山溪村一村民反映说,他们小村并大村有6年时间了,但6年来村务从未公开过。此次换届选举刚结束,村里应借机公开村务,亮亮家底,以便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责任追究:
行为违规,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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