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春旺
胡健升
卢向波)3月31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宿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狼爪”公司许可下,私自从福建石狮布料市场采购布匹、商标等材料,并委托他人将“狼爪”商标的胸标绣在已裁好的布片上,再将服装裁片发给宿松县的方某,委托方某加工成女式上衣。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所加工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情况下,通过自己开办的服装厂为胡某制造加工假冒的“狼爪”牌女式上衣,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共完成加工1525件。被查获的服装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权产品,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38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于3月31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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