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根据余艳霞、张少良、江龙顺、王自华、叶健、李向阳、胡金玉、洪平华、卓惯华、周和开、何小平的辞职报告,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0年12月21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余艳霞、张少良、江龙顺、王自华、叶健、李向阳、胡金玉、洪平华、卓惯华、周和开、何小平辞去太湖县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0年12月2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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