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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公司派遣单位被判赔57000余元

来源:安庆晚报 2016-08-3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段姣莲

 

记者

 

周国庆)因为用工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竟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久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8月26日,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用工单位太湖某分公司与某市劳务派遣中心被判连带赔偿经济赔偿金57000余元。

李某某自2001年10月进入太湖县某分公司工作,2005年6月公司将李某某的劳动关系转入太湖县劳务派遣公司(原太湖县劳动事务派遣中心)。2010年,太湖县某分公司将李某某由乡镇调入老城工作。2014年5月31日,太湖县劳务派遣公司终止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31日,李某某与某市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定向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2014年11月,太湖县某分公司将在老城工作的李某某调往寺前镇,因李某某不同意调职,故此后就没有上班。

2014年12月29日,太湖县某分公司以李某某不服从单位轮岗、逾期不到岗、旷工等名义将其退回某市劳务派遣中心,某市劳务派遣中心向李某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某随后向太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调解未果。2015年7月18日,李某某向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2日,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太湖县某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太湖县某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太湖县某分公司未经李某某同意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地点,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某没有到调整后的寺前镇工作,有正当理由,太湖县某分公司将李某某退回某市劳务派遣中心,某市劳务派遣中心据此解除与李某某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李某某连带赔偿经济赔偿金。用工单位不服判决,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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