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立法机制完善,对电子证据内容和效用范畴不断细化明确,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近日,太湖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微信支付宝借款纠纷案件。
太湖居民王某(男)与本案的被告赫某(女)于2013年在深圳务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分手。 2015年11月9日,赫某在微信聊天时向王某提出借款20000元的要求,王某最终答应借款10000元,要求约定第二年的5月1日前还款,赫某在微信中回复同意。当天22时08分,王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赫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到了2016年11月,王某多次向赫某催还借款,赫某却始终不作回应。无奈之下王某拿着手机里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向太湖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赫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赫某虽未出具借据,但有双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对借款事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赫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逾期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8元。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通过微信卿天、支付宝交易发生的,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信息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客观真实,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故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涉及经济往来时,重要的手机信息要及时保存好,为了避免手机丢失等情况,必要的时候还应事后及时补充纸质协议,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均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刘庆宏 张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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