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许菊红 陈艳 卢向波)4月18日,桐城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汽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5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今年3月24日08时15分许,桐城市公安交警二中队接110指令:在文昌街道大石板村1公里处一辆电动汽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有人员受伤。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了解到:张某驾驶一辆名惠牌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事发地段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下车时竟未关闭车门,恰在此时,光某骑自行车到达此处,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电动四轮车开启状态下的左前门处,造成光某当场受伤,两车受损。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驾驶的名惠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经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路边停车未关闭车门导致光某受伤,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18日,桐城市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135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交警部门提示:驾驶电动汽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购买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合格电动车,经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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