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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当防范法律来护航借钱给别人的朋友得注意咯

来源:安庆日报 2019-07-16 09:41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记者 徐志远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得不借。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疏忽大意或太过信任等原因,让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过无论这些老赖使出何种招数,在法律面前都会无所遁形。下面将结合几个案例,替大家揭示民间借贷中的一些细节,给善良的人们提个醒,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哦。

欠债赖着不还 法院对恶意赠与说不

自己借朋友的钱没还清,却把房产赠与女儿,这样的赠与会得到法院支持吗?2016年,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依法撤销了一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恶意赠与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法律的权威。

上诉人桂某、朱某系夫妻,安庆人,两人从2013年9月起陆续从被上诉人余某处借款共计1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

2014年7月,桂某、朱某将持有的某套房屋份额赠与女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2月,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桂某、朱某的赠与行为。诉讼中,余某另案起诉桂某、朱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桂某、朱某与余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余某借款。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桂某、朱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余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未遂,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撤销桂某、朱某的赠与行为。桂某、朱某以其名下房产和债权足以清偿余某债务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桂某、朱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欠余某本息未还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女儿,导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在桂某、朱某尚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赠与行为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造成余某债权无法及时、全面实现的损害后果,故判决维持原判。

一人借钱不还 连累了全家

2012年10月,小元(化名)向小江(化名)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因小元未能按约定还款,小江将小元及其妻子、父母诉至市迎江区法院,要求小元一家四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小元一人借钱不还,为何全家成了被告?

2013年8月6日法院审理查明,小元与妻子2009年登记结婚,借条上有小元母亲作为担保人签字,约定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直至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原告认为借款行为发生在小元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小元的母亲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小元母亲的担保行为发生在小元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小元父亲也成了被告。法院审理认为:小元向小江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该借款系小元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小元的妻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小元的母亲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小元的父亲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微信“好友”借钱 收钱后就“失联”

微信相识,短短数月便将钱借给对方,以为是“江湖救急”,没想到钱借出去后,却是“人去楼空”。不久前,桐城市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并于2019年5月5日替原告追回了所有借款。

原告陈某是一名家政服务从业者,与被告蒋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几个月的时间,蒋某以资金短缺等各种理由向陈某借钱,并编造各种谎言骗取陈某的信任。陈某觉得蒋某可怜,同情他的遭遇,便通过银行汇款两次向蒋某转账共计5220元。借款后不到一个月,蒋某便“人间蒸发”,陈某意识到情况不对,向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桐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蒋某。蒋某称钱是陈某自愿给付的,并未要求偿还。开庭时蒋某未出庭。承办法官认为,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相识且相识时间很短,排除转账系赠与或其他经济往来,对蒋某所谓“自愿给付”的说法不予采纳,对两人之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判令蒋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陈某借款5220元。

判决后法官再次联系蒋某,向其告知判决内容以及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蒋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所有欠款。

专业法律人士来支招

宜秀区法院方超法官介绍,民间借贷经常会出现一些担保人,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就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7月2日,记者咨询了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王红章律师,据王律师介绍,对于恶意赠与、有能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行为,可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随着社会、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其中有利也有弊。线上支付提高了支付效率,方便快捷,但风险系数也随之增加。

王律师提醒大家,对大额转账最好不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尽量采用传统借条借款及银行转账更为稳妥。如果一定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最好只转给身边比较熟悉的人,可通过微信、短信向对方发出信息或进行录音,明确转账金额信息。其次,要注意有些人利用语言逻辑漏洞骗取钱财。比如甲某借了一万元给乙某,但乙某却在借条中写成“于今日借乙某1万元整”“乙某于今日向甲某借1万元”,一旦出现纠纷,乙某会狡辩说是甲某向自己借款1万元,甲某才是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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