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锋 乔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建设单位钱财,为其提供支持和关照,7月15日,安庆市中院对望江县原政协主席刘亦峰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刘亦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56岁的刘亦峰,先后担任望江县公安局局长、望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望江县纪委书记、望江县政协主席。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刘亦峰在担任望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县政协主席,并兼任望江县城新区道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物共计人民币693400元、美元5000元、港币17476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亦峰已构成受贿罪,但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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