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岳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帮人抬灵柩死亡索赔案件,法院判决被帮工人赔偿帮工人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2009年4月22日,被告余甲父亲去世,当晚11时许,余乙及其他四人将死者灵柩从屋内抬至屋外放下后,余乙倒地不治身亡。为此,余乙之妻及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余甲之父去世,余乙及其他人按当地习俗,无偿帮助死者亲属料理丧事,与死者亲属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余乙为帮工人,死者相关亲属为被帮工人。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众所周知,五个人抬运不超过300公斤的灵柩,抬运距离十几米,又未发生跌碰砸压,是不会导致帮工人死亡的,因此法院推定余乙生前有隐疾,是隐疾突发不治身亡。帮工活动虽不能直接造成余乙死亡,但其引发余乙隐疾,对余乙的死亡,被帮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地民间实情和被告的承受能力,被告只宜承担较轻责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赔偿调解协议。
(王正求郝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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