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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求
周国庆
本报讯
两辆都没有交保险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了3人受伤,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4月底,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就调处了这么一起无责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0年12月底,吴某驾驶摩托车与程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自己、程甲及乘坐人程乙受伤住院治疗、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程甲、程乙无责任。但是事故车辆均未参加交强险。为此,程甲、程乙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17628.9元。吴某反诉程甲,要求其赔偿12100元。
程甲接到反诉状后愤怒地说“我无责任,对方凭什么要我赔偿?打死我都不服。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向他宣传法律,讲明保险的作用。交强险是国家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的,一方面分散投保人责任风险,更重要的是保障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并落实到位。未投保交强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规定,要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即便无责,也应该在无责保险金额内赔偿。吴某在该起事故中确实受到伤害,而且受伤程度比其他人都严重。所以程甲应在无责保险金额内赔偿。
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程甲互不赔偿,吴某赔偿程乙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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