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专版
约定好的高额罚息为何不行?
不还巨款罚高息
2011年2月20日,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向曹先生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固定年利率为18%,逾期罚息为利率上浮100%;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次日,曹先生与岳西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为400万元的抵押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的一处房产做为抵押物,为农业科技公司的该笔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2月22日,曹先生将400万元借款汇入农业科技公司。
农业科技公司未如期归还,经曹先生同意将借款展期至2011年9月22日,到期后农业科技公司仍未能偿还该借款。其间,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曹先生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业科技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罚息30万元,并按月30‰利率标准支付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2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其抵押物对农业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罚息最高不超银行四倍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予以履行。农业科技公司向曹先生贷款400万元,事实存在,且现已到期,依照合同约定,农业科技公司应于2011年9月22日归还本金及2011年8月22日至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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