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文胜
岳西县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电站支付原告沈某等4名职工今年以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沈某等4人于上世纪80年代先后进入某电站任运行工。 2005年至2007年该电站进行改制,上级公司规定电站原来所有职工都必须与电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沈某等4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续聘,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电站强行要求全额返回。
2008年、2011年,第三人王某先后两轮承包该电站,并接受电站委托与沈某等4人签订与承包同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前的工龄记录备案,今后如终止劳动关系,承包前的工龄补偿由电站的上级公司支付。去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沈某等4人继续上班,电站未与沈某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也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欠发4个月工资。
为维护权益,沈某等4人多次找电站管理层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但电站以各种理由拖延。今年4月,沈某等4人向岳西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电站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当即电话联系该电站的上级公司,要求妥善处理职工反映的情况。因电站承包问题未落实,电站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沈某等4人向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获准后,法援律师代理沈某等4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因故不予受理。法援律师遂代理沈某等4人以电站及其上级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支付今年以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等诉求。
被告电站答辩称,没有按时发放原告沈某等4人工资,是因为电站承包问题一直未落实,不属于拖欠工资;今年以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关系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延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即2005年以前应按当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之后则按当前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援律师认为,被告电站未发原告沈某等4人工资的违法事实存在,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原告2005年被迫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电站未向原告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为没有进行经济补偿,原告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去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被告拒绝,因此,被告应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日起,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案件调解不成,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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