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彭婷储昭宝报道历时一年多,由岳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王某某、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日作出判决:王某某、夏某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初,安徽X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自首,要求处理其融资情况。
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经侦大队终于查清王某某、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X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妻子夏某某(系公司股东)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78亿元,这些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或偿还他人借款及利息。王某某和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二人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岳西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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