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闵浩峰
记者
周国庆)“调解既要‘调\’结纠纷,更要‘解\’除矛盾,尤其是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更要注重‘解\’除矛盾。”这是岳西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办案中的调解心得。
岳西人蒋某甲与蒋某乙相差12周岁,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2015年5月蒋某甲以蒋某乙没有责任心、彼此缺乏信任、长期分居为由起诉至岳西法院中关法庭要求离婚,承办法官调解未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1月蒋某甲再次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准许与蒋某乙离婚、婚生女由蒋某甲抚养、蒋某乙支付抚养费。
2016年2月3日开庭审理当庭调解环节,蒋某乙同意离婚,但因蒋某乙坚持要求婚生女由他抚养、蒋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调解未果。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庭后,他向双方所在村委会了解得知,蒋某甲身体有病,蒋某乙近50岁,双方自身条件都不好,还是特困户;由于年龄差距大,近些年夫妻感情也不太好。
考虑到这个情况,3月11日,承办法官决定上门再做一次调解工作。蒋某乙对此很感动,也意识到和好不可能,同意与蒋某甲离婚,但婚生女由他抚养,蒋某甲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养费。蒋某甲也同意这个方案,但表示没能力一次性支付3万元抚养费,要求分批支付;蒋某乙担心如果分批支付,离婚后蒋某甲一走了之,将是一纸空文;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最终,3月25日,在承办法官多方协调下,蒋某乙同意蒋某甲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1.5万元,下剩1.5万元在今年年底付清,案外人余某同意为蒋某甲提供担保。这样不仅解决了蒋某甲的难处,也为蒋某乙的担忧加了一道“保险”;既“调”结了纠纷,更“解”除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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