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路磊周国庆)2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储某某、沈某某组织卖淫,吴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支持该院关于储某某组织卖淫行为接近情节严重标准、量刑明显不当的抗诉请求,改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储某某刑期由五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使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1日,以储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未成年人李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多次进行卖淫活动。该犯罪集团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储某某负责在为失足女招揽嫖客,安排食宿,并按卖淫所得三成收取费用,沈某某负责对失足女进行培训并接送失足女到卖淫地点进行卖淫活动,赵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招募失足女并按卖淫所得两成收取费用,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侵害了社会生活秩序和未成年卖淫人员的人身权利,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
2018年10月18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法律适用不当,对储某某量刑畸轻。储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组织的失足女李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均不满十八周岁,其中卢某某不满十四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行为已经接近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予以严惩。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节抗诉意见予以采纳,改判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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