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看台
毛新隆 李婉婉
4月3日,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因合谋私吞公款,一对夫妻双双被判处刑罚。
王某和叶某是夫妻,两人同为百色市某贸易公司员工。其中叶某是公司财务部的出纳,持有公司公章和法人印鉴。后王某因觉得在公司工作太辛苦而辞职。辞职后的王某对公司心存不满,便企图从公司拿到一点钱作补偿。妻子叶某想到自己手上有一些公司的汇款单据,便对王某说公司的财务系统有漏洞,可以通过漏洞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账到私人的账户上,再从私人账户上领出来。
2012年6月的一天,叶某趁工作之机从公司拿到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空白转账支票和两张空白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电汇凭证,并以到银行办事为由,从公司借出财务章。叶某在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上盖上公司财务章和法人印鉴后,连同公司的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地址等信息一起交给丈夫王某。同日,王某找到朋友去银行帮转款,并答应如转款成功就付相应的好处费。几天后,公司款共计40万元被转入王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后王某从中领出4万元。公司会计在网上查询公司账户款额时发现公款被转账,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冻结了王某私人账户上剩余的36万元。案发后,叶某退回公司部分款项人民币4万元,公司向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叶某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4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身为公司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被告人王某提供银行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及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地址等信息,起到主要的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雇请他人转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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