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韦通进 李婉婉
【案情】2012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莫某与黄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某粥店吃夜宵。不久,陆某和张某也来到粥店,并与莫某、黄某一起喝酒。后来,趁莫某上卫生间之机,黄某对陆某、张某说,莫某身上有钱,可以找点东西“搞”莫某,把钱弄到手。
在黄某的暗示下,陆某从身上拿出一小包白色粉状物交给张某,张某把该小包白色粉状物倒入莫某的啤酒杯里并摇匀。莫某返回酒桌喝下啤酒后头昏眼花,四肢无力并趴倒酒桌上。三人见状即拦了一辆的士,谎称莫某喝醉,要把他送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坪。在车上,三人把莫某身上的7500元抢走。车到达目的地刚停下,莫某醒来,发现身上的钱不见,便与坐在旁边的陆某扭打起来。张某见状上去掰开莫某的双手,挣脱后便与陆某一起逃走。黄某则拦了一部出租车离开现场。莫某立即电话报警。
第二天,公安机关将黄某、陆某、张某三人抓获,并从陆某身上查获两包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粉末。经鉴定,从查获两包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另从莫某的尿液及血样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案发后,陆某家属自行退赔了被害人莫某的经济损失。
【审理】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黄某、陆某、张某均是累犯。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毒品氯胺酮麻醉他人的手段劫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且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陆某当庭认罪,且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5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张某、陆某犯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陆某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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